【本報訊】裁判法院早前處理四宗音樂導師涉嫌收受樂器商回佣案時,指他們並非以學生的代理人身份行事,裁定他們的代理人收受利益罪不成立。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失敗後,就其中一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獲判得直。終審庭指原審裁判官及原訟庭都錯誤理解案例,釐清涉案導師代學生家長洽購樂器,已成為家長的代理人。不過因控方不尋求重審,故涉事導師不會被定罪。
被律政司揀選成為測試個案的女被告趙鶯為小提琴教師,在一三年受學生家長所託物色新琴。家長最終按被告建議買琴,不過被告就沒有告知家長,在交易成功後琴行會給她二萬元回佣。
原審裁判官認為被告是自願為家長挑琴,與其教琴業務無關,所以不是家長的代理人,遂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上訴時原訟庭法官認同裁判官的判斷,維持原判。
終院昨於判詞表示,終院先前在陳志雲案和另一宗案例中已指明,《防止賄賂條例》中「代理人」和主事人毋須有事前存在的法律關係,控方甚至毋須證明主事人曾要求代理人行事。在本案中,被告與家長的關係符合上列定義,而且被告瞞着家長秘密收佣,令自己陷入利益衝突,實破壞了誠信操守。案件編號:FACC 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