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合約可再延長至10月底

【本報訊】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外傭僱主新聘請的外傭未能來港,港府昨宣布,進一步延長外傭合約期滿留港彈性安排,所有在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可在僱主及外傭雙方同意下,延長合約至十月三十一日。如僱主早前已延長與現任外傭的合約,在僱主與外傭雙方同意下,僱主可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進一步延長合約有效期限及外傭逗留期限至十月三十一日。

合約屆滿 可申延長逗留一個月

至於九月底合約屆滿或終止的外傭,如受原居地疫情和國際航空交通未能返回原居地,外傭可向入境處申請,以訪客身份延長在港逗留多一個月,以便他尋覓新僱主。在現行制度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跟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度假,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一年為限。

如因疫情而外傭仍然未能在逗留期限內返回原居地度假,可繼續向入境處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如外傭早前已獲准再度延長逗留期限,而希望再次延後返回原居地度假,入境處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考慮酌情批准再度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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