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組織不能置身事外 倘危害國安仍受制裁

【本報訊】《港區國安法》草案剛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黃之鋒、周庭、羅冠聰及敖卓軒等人即相繼宣布退出香港眾志,香港眾志其後更宣布即日起解散及停止一切會務。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法案不設追溯期,解散眾志亦不能令黃之鋒等人置身事外,又批評組織解散後,前成員若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則是「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強調該些人必會受法律制裁。

本身是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指出,國安法原意是希望香港不受外國勢力干預,以及阻止意圖分裂國家、挑戰國家的人士。她表示,即使法案並不設追溯期,眾志亦宣告解散,惟黃之鋒等人仍稱會以個人身份繼續實踐信念,故他們難以置身事外。

一旦違法「唔係咁易走得甩」

她又說,以往黃之鋒等人均是用個人名義游說美國議員制裁香港,與是否眾志成員關係不大;即使黃之鋒等人與眾志「割席」,亦要為他們的言行負上責任,國安法必然會適用於他們身上,一旦違反國安法,即要接受法律制裁,「唔係咁易走得甩!」

大律師:控方視乎言行舉證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亦稱,即使眾志解散,若然該些前成員仍然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該些行為違反國安法下訂立的四大範疇,即會觸犯國安法,需接受法律審判。

「解散咗又一齊做番同一樣嘢,係掛羊頭賣狗肉。」龔靜儀指出,未來控方舉證上,會視乎其言行有否違反國安法下的規定,如果黃之鋒等人仍然向美國政界游說,要求其對香港進行制裁,則屬破壞國家安全;但只是交流如何能使香港變得更好,則未必犯法。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