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 較澳門相關條文更維穩

【本報訊】香港和澳門同為特別行政區,中央早前在宣布制訂《港區國安法》之際,不少意見將之與○九年實施的《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比較。不過,以港區國安法目前公布的草案內容與澳門的相關法例條文比較,港區國安法似乎更加維穩,因在港版法律中,增設了須由中央委任和指派的人員。

由於本港回歸二十三年以來,仍未能自行就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故在今年舉行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會議,把制訂港區國安法納入議程,並提出以納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落實港區國安法,而有關建議亦獲大比數通過。相反,澳門早於○九年就其《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並於同年頒布實施《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濠江未設置中央指派人員

兩地同設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會主席皆由特首擔任,惟澳門國安委委員由其政府官員兼任,沒有設中央指派人員,本港國安委則指明委員會下設秘書長由中央任命,內設的國安事務顧問須由中央政府指派。此外,澳門亦沒有設駐地國安機構,而本港則會設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刑罰方面,港區國安法主要針對的四類罪行。量刑起點分為判囚最少三年、五年或十年。主犯或策劃者刑期以監禁十年起計,最高更加可囚終身。澳門的刑罰相對較輕,若觸犯同類罪行,最高判囚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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