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區國安法》生效,外界質疑未來需否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但多名政界人士均指第二十三條立法乃香港憲制責任,是必須做的,加上國安法條文與第二十三條的條文並非完全相同,當中有部分罪行仍未包含在內,故仍有需要就第二十三條立法,而現時港區國安法的推行,則是為第二十三條立法營造有利條件。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港區國安法設立後,會規範二十三條內有關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分裂國家的內容,故他估計國安法通過後,第二十三條立法會變得容易些,香港人會漸漸明白,若本港不能自行立法,中央有可能會再次出手。該會理事宋小莊指特區至今仍未能就第二十三條立法屬於失職,違反香港的憲制責任,加上內容與國安法不完全相同,國安法只是為國家安全問題部分立法,剩下的則需通過第二十三條立法去完善,愈早做愈好。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議員黃國健亦指港區國安法並沒完全涵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條文,例如叛國、煽動叛亂、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竊取國家機密,以及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均沒有被納入國安法內,故仍有需要就第二十三條立法,但他坦言「急唔嚟」,現時可以說是為二十三條立法創造條件。至於何時立法?他認為要視乎社會承受能力,在國安法生效並運作後,靜待觀察一段時間,再推行第二十三條立法,會相對較為穩妥。
香港回歸二十三年以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訂的港區國安法屬第五度增減《基本法》附件三內容。翻查資料,對上一次修改附件三是二○一七年十一月,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把《國歌法》納入附件三,並透過本地立法形式在港實施,惟《國歌法》最終歷時兩年多,至上月四日才正式在立法會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