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二十三年來,香港某些司法中人一直打着「司法獨立」的旗號,在對待「一國兩制」和為反中亂港之人提供保護傘問題上玩「司法獨大」。只要有人質疑他們對「一國兩制」的扭曲,質疑他們對反中亂港之人的庇護,他們就大喊大叫影響了「司法獨立」。只要中央糾正他們對香港《基本法》、國家憲法錯誤的法律觀點和相關判決,他們就攻訐北京「干預了香港司法獨立」。他們打着「司法獨立」的旗號,隨心所欲、稱王稱霸,排斥其他公權力、排斥輿情公義,把「司法獨立」凌駕在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之上。他們要的是「老子天下第一」,是「老虎屁股摸不得」。
這種打着「司法獨立」旗號的「司法獨大」,過去二十多年,迷惑、嚇唬、欺蒙了不少人,包括北京、香江府衙和社會輿情。不管他們幹下的司法之事多有問題,他們的檢控、判決多不合理,被人詬病和批評,只要他們一掄起「司法獨立」的大棒子,就要讓眾人「收聲」,誰都不能再說甚麼;再說,一頂頂「破壞法治」、「違反一國兩制」的大帽子就扣了下來。而反中亂港政客、港英餘孽、外國勢力都是力撐這種「司法獨立」、「司法獨大」的,因為他們在政治上是互為保護傘的,他們在政治立場上、意識形態上是同道中人。
所謂「司法獨立」,是指在社會公權力的建構中,司法和行政、立法公權力的制度乃分權相處,各司其職。在法律辦案上司法不受行政、立法和其他「外力」干預,是「獨立」辦案。關於這點,香港司法在回歸前後都不是問題,香港《基本法》還賦予了香港司法更多更大的權力,問題出在香港司法中人的政治立場和意識形態上。
有人處理和政治相關的刑案時並不能「依法辦事」,而是政治潛行。「修合無人見,存心有天知」,他們的政治存心自己知,眾人亦知,「落實」在案子上是可以巧妙實在的為他們的同道中人提供保護的,曲法枉法是可以「獨立」完成的!此種「獨立」多了、強了,「獨大」自是不在話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