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燈光師圖掟燃彈判囚4年

身穿黑衣黑褲的年輕舞台燈光師,去年十月在將軍澳示威期間,企圖點燃手中汽油彈並趨近執勤中的警員,被在場觀察的休班警上前制服及拘捕。涉事被告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四年。法官嚴斥被告以縱火表達政治訴求的做法不可接受,而縱火更與和平示威相違,直指被告攜帶汽油彈出現示威現場,只會使他淪為「罪犯」,而非一名「示威者」。

稱燒路障阻警推進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廿三歲男被告姚少康干犯的「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控罪性質嚴重,雖然被告解釋當時是為了阻礙警方推進,才企圖用汽油彈燃燒路障;惟法官指,當時有警員正在清理路障,被告的行為是罔顧對方的生命安全,必須予以譴責;法官又指,被告不應以投擲汽油彈的行為去表達政治訴求。

雖然法庭考慮被告主動認罪,以及其初犯和年輕等個人背景;惟被告是有預謀犯案,汽油彈又是難以控制的武器,一旦燃燒會造成嚴重後果。幸好案發現場的警員警覺力強,及時制止被告燃點汽油彈。基於以上原因,法庭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之效。

五月獲保釋 六日後母病逝

案情指去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六時許,逾百示威者在將軍澳聚集,並且用雜物築起路障。四名休班警員在現場觀察,見被告於唐明街公園旁的路障處走出,右手持汽油彈,左手拿着打火機,走向正在清理路障的警員,打算點燃汽油彈。休班警隨即上前截停被告,被告掙扎欲逃,最後被制服。被告當時身穿黑衣黑褲等,警員在他背包搜出易燃液體及布塊等。

被告早前求情指,被捕後一直被羈押,雖在本年五月終獲保釋照顧患癌病母,惟其母在他保釋六日後去世,令他深感後悔及自責。案件編號:DCCC 5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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