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有機銜接

近年,香港構成國家安全的風險,不在於香港本身,而在於中國與外國的關係。故此,「港版國安法」的立法不是為了香港,而是為了包括香港在內的國家。立法的考慮便不能如香港一些人所言,只是針對九月立法會選舉的勝負,而是就建立和健全在香港的國家安全體制,應對今後至少是幾十年的外國攻擊的風險。即使香港的特區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方都是愛國愛港人士擔當,仍然可有外國勢力用各種方法滲透、侵蝕、攻擊國家的利益,構成國家安全的問題。立法要立足根本、視野廣大長遠,避免再犯中英談判時被人誤導的失誤。

中央立法與香港立法存在着大陸法與英國普通法的差別,有一個銜接的問題,銜接便有一個制度過渡,不可能把大陸法與普通法簡單連接,其中更不能接受普通法優於大陸法的主觀假設。

過往的失誤是被誤導為普通法優越,中國內地的法制改革是香港化,也即是香港的英國普通法成為中國法制變革的終極目標,包括所謂在內地造幾個香港之說。由此而致香港與內地缺乏法制銜接的考慮和試驗,也產生出河水不犯井水的兩方隔絕的思維。

今次港版國安法的中央立法,以及其後特區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本地立法,正好是重新規劃、試驗大陸法與普通法的有機銜接。這方面並不是史無前例,一如一國兩制,歐洲有許多參考經驗。

在法律銜接外,還有執行的銜接。國家安全滲透到社會、經濟、政治各個方面,不像國防與外交的政策範圍清楚,容易劃分。

正因為國家安全的滲透性,中央政府不能袖手旁觀,特區政府也不可以束手無策,應是中央與特區聯手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於是人大的草案建議是特區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包括特區主要官員和關鍵紀律部門主管,以特首擔當主席。秘書處也由中央任命,與參與委員會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命相同,反映中央的委託性質。另設中央指派的國安事務顧問,與在警務處設有關部門,均是倣效英國前例。

最突出之處是中央在港設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監督指導香港的工作,與現有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駐軍的不直接涉及特區工作不同,在指揮中央在港的國家安全工作之外,相信與特區的體制和執行多所銜接配合,反映出國家安全工作的特性。

至於特區設專門的檢控部門,由特首任命主理的法官,並保留特定情形的中央管轄權,目的是為了避開外籍法官為主的特區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