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名於一四年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參與反東北發展集會的示威者,指稱當日被警方制服帶上警車時,遭過分武力及侮辱侵犯性言語對待,又無故被扣上手銬,令他們身體、精神和心理都受創傷,須接受輔導甚至要服藥紓緩症狀,生活工作亦受到影響。四人入稟區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十六萬至廿四萬元不等。案件去年四月審訊,法官延至昨日才頒發書面判詞,法官不相信四人的證供,判他們敗訴,更要他們支付訟費。
四名原告黃永志、周諾恆、梁穎禮及周振宇在審訊時指,警方在狹窄的警車上關掉燈光和拉上窗簾後毆打他們,並在他們並無逃脫或進一步犯罪的風險下仍用手銬鎖住他們。不過,法官聽取所有證人作供,以及審閱醫療報告、現場影片、警方記事冊等證物後,發現四人的證供與實時紀錄多有矛盾。
另外,雖然四名原告聲稱被打,但他們見醫生時卻對醫生照X光、打止痛針之類的建議表現抗拒,法官不相信四名原告的證供。相反,涉事警員的證供則大部分都有實時紀錄的支持,法官接納他們的說法。由於舉證責任在原告,法官裁定四名原告敗訴。案件編號:DCPI 34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