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出更:修例禁公園大媽滋擾 政府律師:飛吻或違法

部分公園不時有「大媽」表演歌舞收取小費,滋擾街坊之餘仲影響社會風氣。立法會《二○二○年遊樂場地(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尋日召開會議,討論加強遊樂場地進行嘅音樂或歌唱活動嘅規管。政府官員指條文要針對「唔乖嘅人」,已令議員「(手窊)爆頭」,有議員仲批評條文寫得唔清晰。

「唔乖嘅人」被指欠清晰

容海恩質疑條文淨係列明收錢嘅表演者違法,但就冇話畀錢嘅人係咪違法。而政府官員就解釋話,部分表演人士收取報酬先導致滋擾問題嚴重,所以條文要針對一啲「唔乖嘅人」。咁究竟乜嘢係「唔乖嘅人」呢,官員就冇講到喎。

唔單止不滿官員解釋得唔清楚,有議員亦覺得條文都寫得唔清晰。周浩鼎指條文列明為音樂活動伴舞或者任何伴隨該音樂活動嘅「類似作為」係違法,問官員到底乜嘢係「類似作為」呢?政府官員唔知係咪答唔到,就「卸膊」畀律政司嘅政府律師。

政府律師就話表演者多數都係伴舞,但人嘅行為會變,之後可能會變成飛吻,用「類似作為」呢個寫法係希望涵蓋更大範圍,配合未來嘅事態發展咁話。條文寫得咁含糊,唔知以後會唔會影響執法呢?

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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