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警車去年在秀茂坪衝燈撞倒一名女子,令她頭部重創。駕車的男警否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昨在觀塘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准他保釋至七月六日,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但先判他停牌三十個月及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裁判官指被告當時應注意到事主踏出行人過路處,但他卻踩油加速,最終收掣不及釀成車禍,狠批其駕駛態度遠低於合格謹慎水平。
四十六歲被告陳家傑,被控於一九年三月八日,在秀茂坪康寧道與秀華道交界危險駕駛一輛警車,導致女子蔣一平受傷。辯方求情時聲稱,被告當日不是被編派駕駛警車,但因知道觀塘發生有人暈倒案件,救人心切下主動提出駕車前往,並非一般懷惡意犯案,形容情況特殊。
裁判官裁決時指,雖然事主蔣一平忘記部分案發經過的細節,不過她頭部曾受重創,因此記憶力受影響亦不足為奇,信納事主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而從涉事警車的行車紀錄儀可見,事主以正常步速走出行人過路處時,被告已經駛近,認為他「當時如果有睇,應該睇到(事主)」。不過,被告卻沒有理會,反而將車速由每小時卅公里加速至四十公里。
另外,被告曾在錄影會面中表示:「望左手邊,無人行出馬路,就直去。行到黃線,望番去前面」,裁判官認為「望番」一詞,即意味着被告之前不是望向前方,但他沒有交代原因。
雖然法庭接納辯方所指,若警員認為有需要,可以在安全情況下不遵守交通燈號。不過,裁判官重申行人在過路處上有優先使用權,即使警員可以不理會紅燈,但無論如何也應全神貫注駕駛,沒有分神的餘地。案件編號:KTCC 15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