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定「非妥為當選」 陳凱欣擬上訴至終院

【本報訊】早前高等法庭裁定議員陳凱欣「非妥為當選」,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五(二)條,陳凱欣可在法庭發出書面判決後十四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因此原訟法庭現時的裁定將暫緩生效至今日。據了解,陳與律師團隊商討後,傾向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

曾於一六年宣誓風波中被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劉小麗,一八年欲捲土重來參與立法會九龍西補選,惟選舉主任郭偉勳以她主張「民主自決」為由,裁定她提名無效。劉其後提出選舉呈請,高院於上月二十一日裁定她勝訴,同時裁定在補選中勝出的陳凱欣「非妥為當選」,選舉主任及陳須向劉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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