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辱國歌 可判罰五萬元囚三年

【本報訊】立法會昨通過《國歌條例草案》,民主派議員提出的廿一項修正案,全數遭到否決。有關法例生效之後,若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或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故意發布例如放上網或公開播放,可以被判監三年及罰款五萬元,但須視乎有否犯法意圖,是否故意侮辱國歌。

至於國歌用於廣告或商標、公眾場所作背景音樂或在私人喪禮播放,可以分別被罰款五萬元和五千元。

犯案後兩年內可被檢控

條例亦訂明警務處處長可於發現或知悉相關罪行日期後一年內展開法律程序,或該罪行發生後兩年內展開,以較早者為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昨表示,對於判斷侮辱國歌的行為,有關部門會在搜集證據後才作出檢控,最終由法庭作公平判決,又指條例草案已清晰列明構成罪行的元素,如市民無意圖侮辱國歌,根本不會觸犯法例。

議員葛珮帆指出,四年前有議員在立法會宣誓時「玩嘢」,令市民反感,認為若有議員反對國歌法,可以選擇不要參選及擔任公職。葛表示,要市民尊重國歌不能單靠國歌法立法,惟立法是國民教育的一部分。議員邵家輝指近年球賽出現噓國歌,以及做出粗口手勢的情況,令港聲譽受損,他認為噓國歌屬港獨思想,具有與國家分離的意味,故有必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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