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修訂港版國安法 涵蓋更廣

【本報綜合報道】全國人大代表昨日舉行小組會議,審議「港版國安法」草案修改稿。報道指,原草案提到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已修訂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曾辦理國家安全案件的北京律師張冬碩預料,新修訂令涵蓋範圍更廣,不止適用於個人,還涵蓋組織、團體及機構。

在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第一次會議中,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李飛就「港版國安法」的草案審議報告,並審議草案修改稿,提請主席團第二次會議審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經表決後,通過草案修改稿,並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在較受爭議的第四項決定中,有關中央維護國安的機關可能在港設立機構的內容,則沒有改動。根據議程,全國人大明日早上再審議草案的建議表決稿,並在下午三時的閉幕儀式上表決。

京律師:包括組織團體機構

張冬碩指,「行為」的概念或範圍在內地法律有具體和明確界定;「活動」的概念較為抽象,範圍比較模糊;法律規範上主要用「行為」的概念,在涉及恐怖主義和間諜等非常有限的國安領域法律規範才會用到「活動」概念。他相信,修訂是希望民眾理解立法限制或禁止的範圍,不但是個人行為,還包括組織、團體及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于志剛受訪時強調,《基本法》的唯一憲制基礎只能是中國憲法,而不是《中英聯合聲明》。

對於香港個別律師團體指「港版國安法」違反《基本法》,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強調,中國政府堅持「一國兩制」的決心堅定不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涉香港事務的決心堅定不移。另一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亦質疑,美國本身有多少條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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