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09年通過廿三條立法 港府弱勢拖足17年

【本報訊】香港和澳門兩地特區政府皆要承擔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廿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而本港於二○○三年推出廿三條立法,即觸發五十萬人上街抗議而宣告撤回。相反澳門則於二○○九年自行通過廿三條立法,並於二○一八年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廿三條清楚訂明由香港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進行本地立法,惟沒有清楚列明立法時間。○三年時任特首董建華曾力推廿三條立法,立法建議包括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案、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作出明確及清晰的界定,並建議賦予政府權力,允許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取締民間組織。

03年觸發50萬港人上街

有關建議惹起爭議,市民及民主派擔心立法後會削弱港人的人權和自由,加上沙士疫情及經濟不景等情況,觸發五十萬人上街抗議,再加上時任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倒戈反對,港府被迫宣布撤回廿三條立法。

反觀澳門則於○九年通過廿三條立法,其後亦通過一系列措施,以進一步鞏固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例如於一六年立法會選舉法修改法案中增加「防獨」條款;及後在一八年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出任主席,而委員會是協助特首就澳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構,但並非執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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