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五年前修訂後 提及港澳

【本報訊】「港版國安法」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五年七月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條文兩度提及香港和澳門,即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台同胞共同義務,以及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五年七月一日以一百五十四票贊成、無人反對和一票棄權,大比數通過及實施新修訂的《國安法》,該法分為七章,共有八十四條,條文列明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和職責、國家安全制度等,當中涉及與《基本法》廿三條類近內容,包括禁止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竊取國家機密,更同時涵蓋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網絡管理、開展情報資訊工作,規定公民和組織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如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保守國家秘密等。

兩條文列明應維護國家安全

兩度提及港澳的條文分別為第十一條和第四十條,第十一條部分列明,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四十條則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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