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由二○一八/一九課稅年度起實施利得稅兩級制稅率,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稅率,已分別降至百分之八點二五及百分之七點五,而其後的利潤則繼續分別按百分之十六點五及百分之十五徵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日(20日)回應商界議員林健鋒時書面質詢時表示,政府於二○一九/二○財政年度的利得稅稅收因而減少約六十億元。
財庫局表示,利得稅兩級制的實施對政府稅收影響於二○一九/二○財政年度中首次反映,該年度的利得稅稅收減少約六十億元,佔利得稅稅收總額近百分之四,數字與當局早前的估計相若。當局又引用稅務局資料,指二○一八/一九課稅年度約十四萬六千名利得稅納稅人當中,有約八萬九千名利得稅納稅人以兩級制稅率評稅,佔總數約百分之六十一。
當局又重申,政府在實施利得稅兩級制前,曾向專業團體和商會介紹新措施,而商界普遍表示歡迎,認為措施有助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及締造有利營商環境。另外,當局指利得稅兩級制剛實施僅兩年,關於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的利得稅評核仍在處理當中,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利得稅兩級制的實施情況,而目前並沒有計劃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