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與另外十四名民主派人士,涉嫌參與去年多次未經批准的反修例遊行,黎被控合共兩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三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將分兩宗案件於今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提訊。而其中五名同案的被告,則會被加控更嚴重的罪名,即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
其中一宗案件是首度提訊,該案共有十五名被告,當中包括黎智英外,還有民主黨李柱銘、楊森、何俊仁及單仲偕,現任及前任議員梁耀忠、梁國雄、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區諾軒;另外亦包括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現任主席黃浩銘、支聯會秘書蔡耀昌以及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等。十五名被告稍後將轉介往區院受審。
黎在該宗案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及兩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指黎涉嫌於去年八月十八日及十月一日,兩次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該四項控罪的最高刑罰均是監禁五年。
而該案其中五名被告,即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何秀蘭和陳皓桓,原本被控公告未經批准的集結罪,該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十二個月及罰款一萬元。但控方在提訊前加控上述五人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根據《公安條例》,該罪可判監三年和罰款五千元。至於原有的控罪則保留作交替控罪。
黎智英涉及的另一宗案件,已於五月五日首次提堂,並押後至今午再提訊。黎在該案與李卓人及楊森,同被控一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控罪指三人於去年八月卅一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在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下的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是根據《公安條例》而定性屬未經批准集結。裁判官當日決定將該案押後至今日一併處理,三人續准以一千元保釋,期間需到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