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防總隊目陳耀康被指在半年間,先後在消防處總部、三間消防局及流動指揮車內,觸摸兩名女下屬的腰及臀等部位非禮。他否認六項非禮和三項襲擊罪,控辯雙方昨在九龍城法院結案陳詞。控方指兩名女事主的證供有閉路電視片段等證據支持,辯方卻表示全部非禮事件是子虛烏有,又質疑兩名事主事發後俱不曾向被告投訴。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五月二十五日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五十二歲被告陳耀康,被控於一八年八月至一九年三月期間,五次非禮和三次襲擊X,以及一次非禮Y。女事主X和Y,同為消防隊目(控制)。
控方指出,此案屬「單對單」性質,相當依賴兩名事主的證供是否可靠。在首兩條控罪中,由於已事隔一段長時間,故X的記憶或較模糊,但後來的控罪,兩名事主均有較清晰印象,她們的部分證供亦有閉路電視片段或語音訊息、對話紀錄支持。對於X曾說過她被非禮的次數「有少無多」,控方認為其說法只反映事件背景,法庭可不給予比重。
辯方聲稱九宗事件均沒有發生,即使法庭相信或有發生,亦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能裁定被告罪成。辯方提到,控方以事主向第三者發送的語音訊息作佐證,卻沒有傳召接收訊息的人作供,質疑是否能單憑事主一面之詞,就清楚訊息的背後意思及傳訊息的意圖。案件編號:KCCC 187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