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交換價格銷量等敏感資料
競委會指出,根據《條例》,圍標、合謀定價及瓜分市場等合謀行為,屬嚴重反競爭行為,供應商絕不可參與其中。此外,供應商之間亦不可透過任何形式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有關價格、營業額及個別顧客群組或地區的銷量等資料最為敏感,交換這些資料會損害競爭,可能違反《條例》。從事反競爭行為的企業,將面對競委會的執法行動,並可能帶來相當嚴重的後果。競委會亦呼籲被委託管理防疫抗疫基金下各項資助計劃的公營機構,需顧及競爭方面的考慮。
競委會主席陳家殷指出,在疫情期間,《條例》如常生效,競委會將密切監察是否有業務實體或個別人士在參與政府的資助計劃時從事合謀行為,以不法方式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