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冠肺炎疫情逐漸緩和,政府昨日零時零分起放寬禁聚令,人數限制由四人增至八人,食肆每枱人數亦同樣放寬至最多八人。禁令鬆綁前夕,截至昨日凌晨,政府各部門合共巡查了七萬四千二百七十九次,惟僅發出四百七十七張定額罰款告票、檢控亦只得十五宗。
政府三月二十九日起實施禁聚令,限制四人以上在公眾地方聚集。在《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之下,由指示生效之日至昨日零時零分,警方、衞生署、漁農自然護理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房屋署、民政事務總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就有關群組聚集巡查了七萬四千二百七十九次,並發出一萬一千八百九十七次口頭勸喻。不過,至今只錄得四百七十七宗定額罰款和十五宗檢控,全部均由警方執行。
另外,在《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各部門共巡查了餐飲業務處所八萬九千八百一十八次,發出了三千一百零七次口頭勸喻及六十一次檢控。而美容院、遊戲機中心、健身中心等被勒令停業的表列處所方面,各部門則合共巡查了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七次,發出的勸喻和檢控則分別是七十一次和五次。
根據上述規例,任何人參加、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和監禁六個月。參加者亦可能被定額罰款二千元。至於餐飲業負責人和表列處所管理人,若違反相關規定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