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侮辱國旗刑責 即時監禁有理

於上周,高等法院上訴庭改判一名侮辱國旗罪成的青年,由判處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改為即時入獄。雖然,該案判詞清楚指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但是,相對《國旗國徽條例》第7條所訂的最高三年監禁,二十日監禁仍是過輕!

該案的犯罪情節十分嚴重。被告人和其他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把五星旗拋高。被告人拋高五星旗任由它落地時雙臂向兩旁展開,儼如在表演。被告人和其他人輪流踐踏五星旗時,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五星旗,儼如在嬉戲。當時參與的人明顯情緒高漲,在五星旗被噴上黑漆及不明液體後,被告人夥同其他示威者,以邊走邊示眾的方式,拿着五星旗游走至東鐵沙田站,在示威者把五星旗帶往沙田新城市廣場和大會堂之間空地並丟掉在地上後,被告人把五星旗拾起丟進垃圾手推車及大力關上蓋,舉足把垃圾手推車踢進水去。被告人的辱旗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五星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侮辱國旗罪性質嚴重,判刑須有阻嚇力才對。曾有人因在美國領事館大閘外噴「中國必勝」標語未畢被捕,最後被判監四星期。此四星期竟比一連串嚴重侮辱國旗罪行判監二十天「漫長」,可謂天下奇聞。原來祖國五星旗,國家尊嚴,竟比不上美國領事館大閘!

去年的暴亂期間,多次出現污損國徽及區徽的事件。就如在七月一日回歸二十二周年的當天,暴徒肆意闖入立法會大樓,並對議事廳內正中心的區徽噴漆。之後又在另一天的暴亂中,向中聯辦大樓的國徽投擲墨水彈,做法令人異常髮指。該等行為等同於直接挑戰國家安全及中央政府的權威,公然破壞「一國兩制」。

阻礙立法 抗拒中央

除國旗及國徽外,國歌亦是代表國家的尊嚴及象徵。國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已於二○一七年九月完成立法,成為國家的法律,亦通過《基本法》的附件三成為香港特區應實行的國家法律之一。香港必須早日完成本地立法工作。然而反對派仍藉阻礙內務委員會的程序,拖延相關本地立法工作。他們在議會的行徑,已涉嫌違反立法會議員的誓詞,未有克盡議員應有的憲制和法定責任。想盡辦法阻止《國歌法》本地立法的任何舉措,都是出賣國家尊嚴、抗拒中央權力的行為。

侮辱國旗、國徽及國歌的背後,是「港獨」及危害國家安全之端。某些媒體在報道去年暴亂新聞時,指一些示威者播放反政府的歌曲為「國歌」,實是在鼓吹「港獨」思想。另外,竟有示威者在播放該曲時,集體宣讀「成立臨時政府宣言」,表達的訴求是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此等「港獨」公開言行竟無任何法律後果!

香港作為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直轄中央人民政府,有人在香港公然侮辱五星旗及挑戰國家主權,是極其荒誕的情節,是香港社會絕對不會容許的行為。作為國家的一分子,每一名香港市民也有責任擔當「護旗手」,捍衞國家尊嚴亦是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