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去年四月在「佔中」案被判監八個月,按現行法例,他在二○二四年四月前被禁止參選各級議會。他認為法例禁止被判監逾三個月的人士在五年內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是侵犯港人的被選舉權,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以遙距方式進行聆訊,法官已聽畢雙方陳詞,並押後判決。
申請人黃浩銘的的律師指,五年「禁賽期」太長,對參選權利造成不合理、不合比例的限制,侵犯港人的被選舉權,特別是議會任期只有四年,有人可能連續兩屆被禁止參選。該律師舉例指,原本合資格的候選人,被定罪判囚後,一度失去參選資格,即使其後上訴得直,也可能因提名期而過,最終錯失參選機會。此外,現行法律條文剝奪選民的選擇權及表達意向的自由。
政府回應表示,「禁賽期」長短屬政治議題,應交由政府或立法機關處理,法庭不宜介入做決定。此外,參選權利雖受法例保障,但並非絕對,應在符合法例規限下行使。政府重申,「禁賽」限制的原意,是為了維持公眾對議會及議員的信心,但黃浩銘自一五年起已有三次定罪紀錄,每次都被判監超過三個月以上,可見他不尊重法治,不符合做議員應有的誠信和品德。案件編號:HCAL 21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