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美容院打錯針案 女負責人脫3罪

【本報訊】中年婦人於一七年到尖沙咀一間由其胞妹做負責人的美容中心,接受「埋線」面部美容療程,疑因胞妹遞錯針給一名來自內地的美容師,使美容師誤把腎上腺素當作麻醉藥替她注射,導致她突然昏迷需送院治理。涉案美容中心女負責人否認未經註冊而從事內外科執業、管有第一部毒藥和未經註冊藥劑製品三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昨在區院裁定被告三項罪名都不成立,並押後處理辯方的訟費申請。

涉事美容師囚10個月

五十三歲被告葉佩玲被控於一七年九月,在尖沙咀柯士甸道的「純美美容中心」內未經註冊而從事內外科執業,並被控管有第一部毒藥利多卡因,以及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利多卡因和腎上腺素。

被告是女事主葉佩蘭的胞妹,葉佩蘭在事發後陷入昏迷需要插喉,一邊身鬆弛無力,更一度被送入深切治療部治理,幸即日已能恢復意識,留醫一星期後出院。涉事內地美容師叶柳蓉已於一八年承認一項未經註冊而從事內外科執業罪,判監十個月,並已刑滿獲釋。

官信被告無參與療程

法官信納辯方案情,即被告並無參與療程,她對療程的操作也無認知,事發時她只是按叶的指示幫手遞針。另外,事主任職診所配藥員卅多年,她應有足夠經驗和知識理解叶所推銷的療程,故她是自願參與療程,與被告無關,而療程費用全由叶收取,被告無誘因游說事主參加療程。

法官又指,被告得悉叶曾赴南韓接受培訓,並深信叶的牌照在香港具認受性,被告不會明知療程不合法,仍容許至親冒風險接受療程,亦難以相信涉案的藥製品是由被告帶到美容中心使用。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三項罪名都不成立。案件編號:DCCC 1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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