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商人於一二年由吉隆坡抵港,在機場被海關發現其行李篋暗格藏有約八百克海洛英,因而被控販毒罪。她於一四年在高院原訟庭初次受審被判罪成,但因法官犯錯而終審上訴得直,案件要發還重審。她於一七年接受重審時再被定罪,卻又因法官「漏招」,在上訴庭成功上訴得直,案件原本要進行第三次審訊。惟她取得精神報告,指她患上重性抑鬱症,第三次受審會為她帶來過度困擾,並以此為理由就重審提出終審上訴,結果第二次終審上訴得直,更毋須再次受審。終院押後書面解釋判案理由。
四十三歲上訴人周禮梅,由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機場被捕後,至今已還押接近七年半。昨日她在聞悉毋須再次受審後表現平靜,並向終院五名法官合十致謝。
上訴人於一四年首次被定罪,判監廿一年。當時證供指,她在被捕後曾表示「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原審法官准許控方將該句「招認」口供呈堂,但終院其後指出,「啩」字的意思模棱兩可,未必構成招認,原審法官不應准許控方把該句口供呈堂,因此撤銷她的定罪。
上訴人於一七年接受重審後再被定罪,同樣判監廿一年。這次審訊中控方多次指控上訴人說謊,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沒有向陪審團作足夠指引去處理這指控,因此判她上訴得直,下令重審案件。
終院去年十一月就上訴人今次上訴批出許可後,她先後接受控辯雙方的精神科醫生檢驗。雙方醫生均同意上訴人有重性抑鬱,受審會對她造成困擾。不過她在精神治療後已有改善,再無自殺念頭或幻聽。上訴人的大律師指稱,這些改善不知會否只屬暫時性,如她要再次受審,可能會前功盡廢,而她的病症亦會減弱她抗辯的能力,因此重審令應予撤銷。
控方律師昨表示,一名被告兩次上訴得直後,法庭應在特殊情況下才准許第三次審訊,而本案罪行極為嚴重,讓上訴人受審決定她是否有罪,才符合公眾利益,受審對她造成的困擾亦未至過度的程度。
此外,她前兩次皆被定罪,與審訊後陪審團無法達成裁決的案件不同,控方認為本案的證供,是有合理機會將上訴人定罪。不過,終院法官表示,上訴人兩次受審,首次陪審團是五比二多數判她罪成,第二次陪團則是六比一多數判她罪成,控方的證據並非一面倒。案件編號: FACC 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