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朝廷公布的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主要包括十項,一是特別行政區的創制權;二是特別行政區的組織權;三是對《基本法》的制訂、修改、解釋權;四是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監督權,重點是對法律行使備案審查權,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權),對終審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職行使備案(權);五是對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六是外交事務權;七是防務權;八是決定特區實施全國性法律及對特區實施全國性法律的增減(權);九是宣布特區進入戰爭或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區的實施(權);十是中央根據需要向特區作出新的授權。
上述十項權力顯示,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涵蓋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權力領域,只要運用好這十項權力,就可以解決香港目前的主要問題,包括「止暴制亂」、叫停立法會選舉、二十三條立法,打退反對派的猖狂進攻和搗亂破壞,打退外國勢力的干預,令香港管治正常運作,法治得以維護,經濟民生得以提振,社會穩定,一國與兩制不走樣、不變形,行穩致遠,暫不需要修改《基本法》。如果中央全面管治權行使不了,運用不好,修改《基本法》就定不出正確的方向,或修改得「再好」也無意義,甚或會引起更大的社會政治混亂,中央全面管治權成為笑柄。
香江府衙不久前已「暫定立法會選舉九月六日投票」,據稱這是按照「常規」必須在約半年前定出選舉日期。這個「暫定」可圈可點,據稱是和當前疫情屆時不知會否影響投票有關。不過,誰都知道,行政長官、香江府衙和反對派打心眼裏希望選舉如期舉行,就算沒有疫潮而在暴亂未平之下,社會上有強烈的聲音要求叫停這場不公平、不公正、不安全的選舉,他們也是要把「選舉進行到底」的。
現在只有朝廷運用中央全面管治權發出叫停「指令」,才能阻斷災禍發生。當然,這要看中央的魄力和擔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