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訊公司的男技術員涉嫌利用工作之便,從公司電腦取得一名警員親友的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然後向Telegram帳戶持有人「報料」供發布,並涉嫌在停車場拍攝他人車輛的車牌。他原本被控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以及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再訊時,再被加控三罪,包括兩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以及一項遊蕩罪。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將案押後至四月二十八日在區院提訊,被告續准保釋。
三十二歲被告陳景僖,報稱任職外勤員。他被控於一九年九月九日,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一間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陳姓中國籍男子的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及電話號碼等,導致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此外,他分別被控於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八月三日及九月九日,取用屬於上述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最後一項控罪指他在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何文田忠孝街頌民苑停車場上層二號梯間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案件編號:KCCC 242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