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理工大學一帶去年十一月警民對峙期間,警方在附近截查一名男子,在他身上檢獲鋸刀等武器。他早前承認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在九龍城法院接受判刑。由於報告顯示被告在體質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法庭考慮到被告不曾使用那些武器,並於案發時正離開現場,接納他真誠後悔,判處他入獄十個月。
現年二十四歲的被告羅皓譽,報稱無業。他被控於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管有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一把鋸刀和摺刀、一支彈叉及二百零八粒鋼珠。案情顯示,當日晚上八時許,被告背着背囊,與另外二十多名穿黑衣人士於事發地點逃跑,期間警方把他截停後,在其褲袋搜出摺刀,又於背囊檢獲其他相關武器,以及呼吸器、黑色手套、衫褲及上身盔甲等。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涉事鋼棒是一支伸縮警棍。
辯方引述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在與懲教署人員會面時態度合作有禮,對事件感到後悔,已深切反省,重犯機會微,冀法庭輕判。裁判官則稱,被告聲稱事發時有人將武器交給他,但被告當時接受並管有該些武器,必定懷有某些意圖,一旦武器被使用,將對公眾安全構成風險。案件編號:KCCC 277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