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誤導警員案 因檢控時限提堂

【本報訊】網民去年十月十三日發起「十八區開花」示威行動,有警員當日在觀塘搜查一名男生時,指他涉嫌管有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另男生疑訛稱其身上的手機屬他人所有。男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有意圖提供虛假資料以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等四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提訊,被告毋須答辯,押後到六月五日於觀塘法院再訊,以待控方繼續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

案中十六歲姓梁被告,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和有意圖提供虛假資料以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共四罪。控罪指他於去年十月十三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五把擬用作摧毀財產的雕刻刀。他另被控在觀塘道荷蘭宿舍外,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麥季東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及訛稱一部手機不屬於他,企圖藉此誤導麥。

保釋期間不可離港

控方稱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和有意圖提供虛假資料以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兩罪有檢控時限,案件才於昨日帶上庭,但現時仍需向證人錄取口供和索取最終的法律意見,故申請押後,期間不反對被告擔保。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以現金三千元保釋,期間不可離港和需到警署報到。案件編號:ESCC 56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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