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供樓後被逐出單位 七旬夫婦索償獲判110萬

【本報訊】一對七旬夫婦雖然覺得「親生仔不如近身錢」,但仍變賣與幼子共住的物業及動用退休金,以協助長子代付樓按。長子雖口頭承諾讓父母跟他同住,又向父親表示「成層樓畀晒你」,但長子離婚時,無向家事法庭披露跟父母的協議,最終法庭頒令賣樓,兩老頓失居所要寄人籬下。兩老事後由法援署代表民事控告其長子及前媳婦,高院昨裁定兩老勝訴,長子須向他們償還約一百十一萬元,兼要支付他們九成訟費。

曾承諾業權雙親有份

兩名原告依次是何麗利及她的丈夫萬集成,何現仍任職洗碗工,其夫已退休;兩名被告依次是原告的長子萬宏坤及前媳婦謝玉珍,首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聆訊。

判詞披露,首被告於○一年以一百一十八萬元購入馬頭圍道四十九號寶怡大廈一個單位。○五年,首被告稱其生意欠佳,兩名原告為免兒子被收樓,答應代其支付樓按,他們又賣掉與幼子同住的紅磡富恆閣居所,更動用退休金。首被告承諾不但讓兩名原告入住單位,還指業權他們「有份」,賣樓會事先通知。至一一年,兩名原告已支付樓按及雜費等共約三十萬元。

一一年四月,首被告把該單位的業權轉名給次被告,遂叫兩名原告停止供樓,樓貸後來改由次被告償還。但一一年底,兩名被告離婚,他們沒通知家事法庭兩名原告曾支付按揭供款。一三年法庭下令將單位賣掉,次被告可分得八成款項,餘下兩成歸首被告。一五年,單位以三百八十萬元售出,兩名原告於是被迫遷出單位。

法庭相信兩名被告跟首被告的協議屬真實,但首被告違反協議,私下將物業轉名給次被告,兩名原告因而失去居所及積蓄。根據樓按供款的比例,兩名被告理應共同向兩名原告償還約一百一十萬元售樓得益。但由於首被告已將業權轉名給次被告,次被告在本案的賠款需由首被告承擔。案件編號:HCA 214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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