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間在香港註冊公司前年四月起以月租近二百萬元租用港島壽山村道三間獨立屋,但被指在簽約後未有如期交租,一個月後業主即向高院入稟追租收樓並獲判勝訴。惟租客其後指業主的入稟狀沒有列出全部實情,要求推翻判決,昨獲判上訴得直。
本案原告新港投資有限公司,三名被告分別為租客 WFC Holding Limited、及其董事與租約擔保人袁毅強和符偉樂。這次推翻判決的申請原定在二月廿七日審訊,但因法庭停運,法官在與訟雙方同意下決定以雙方書面陳詞斷案。
判詞透露,原告前年九月獲判勝訴後,已於十一月收回有關物業。原告更以袁、符二人沒有償還判決欠款,向他們提出破產呈請,但不被法庭接納。
法官更指,原告在興訟及申請勝訴判決時,並無知會法庭有關租客如欠租會自動扣除按金抵租的條款,亦沒交代被告已交了超過四個月租金的金額、即共八百五十萬元作為按金。法庭因此認為原判決所列的欠租金額並不準確,致判決有缺陷必須撤銷。案件編號:HCA 163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