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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主持選舉舞弊案 終院駁回上訴

【本報訊】一五年區議會選舉前夕,網台男主持鄭永健以十五萬至廿萬元利誘多個本土派政團在指定選區參選,企圖(界刂)走」泛民參選人的選票。他之後於區院被裁定串謀選舉舞弊等七罪罪成,最終被判監禁三年零三個月。他雖已服刑完畢,但堅持向終院要求推翻定罪,終院昨頒下判詞,駁回他的上訴並維持原判。

終院法官在判詞表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之立法目的,是促進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並禁止與選舉相關的舞弊及非法行為。

官指誘使(界刂)票 圖操控結果

終院指舞弊即提供利益予另一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而傾向削弱公平、公開及誠實選舉的行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懷有特定意圖。

而被告的行為涉及誘使其他人參與選舉,藉此從「目標候選人」身上「(界刂)票」,目的是要操弄選舉以造成對「目標候選人不利」的結果。終院認為無論鄭的意圖是甚麼,最終都會削弱選舉的公平性,符合罪行所列元素,故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編號:FACC 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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