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恐 非法集結 兩罪合共最高囚10載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涉嫌刑事恐嚇及非法集結,兩罪均可判處監禁刑罰,判刑要視乎不同因素,包括控方選擇採用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檢控。如果控方選擇循公訴程序檢控,而法庭裁定他兩項罪名都成立,他面臨的最高監禁刑期合共十年。循簡易程序起訴的案件會交裁判法院審理,公訴程序案件則視乎案情的複雜及嚴重性,由律政司決定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處理。

意圖使他人受威脅或受驚

根據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若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兩年。

而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第十七條則列明,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以及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的未經批准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若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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