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農曆新年前夕,警方再檢大批煙花爆竹!有市民於前日下午五時許,途經東涌逸東邨瑞逸樓對開,發現涌口海邊空地有一批可疑物品而報案。警員接報到場調查,證實該批可疑物及煙花及爆竹,重約四百零五公斤,於是將其檢走作進一步調查。案件列作「發現危險品」,交由北大嶼山分區跟進,暫未有人被捕。警方相信,有人將於除夕或新春期間,將該批煙花及爆竹燃放慶祝新年。
這是近期警方檢獲的第三批煙花及爆竹。本月十八日,警方在元朗八鄉近芝麻嶺一廢置倉庫,起出四百五十公斤、市值約七十萬元煙花及爆竹。在本月十四日,警方亦於流浮山深灣路一個廢置貨櫃,檢獲約重八十公斤煙花,市值約五萬元。
煙花及爆竹屬危險品,市民擁有或燃放煙花爆竹即屬違法。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九五章《危險物品條例》,任何人製造、儲存、管有、出售任何煙花爆竹,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如非法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