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暗殺伊朗軍頭 老美違國際法

伊朗當局針對軍方將領蘇萊曼尼被美軍暗殺的下一輪報復行動,有可能在法律層面上展開。當地媒體引述司法部官員表示,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就蘇萊曼尼被暗殺一事提出訴訟。

華府今次的「外科手術」式行動是否合乎國際法規定,一直備受質疑。正如有專家指出,伊朗並未與美國正式開戰,任何國家的武裝力量都沒有權力在外國執法。根據《聯合國憲章》,當今世界上只有兩種軍事行動是合法的:第一是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軍事行動;第二是受害國固有的自衞權。

關於第一點,美軍的暗殺行動別說沒有聯合國安理會授權,連自家國會最初也被蒙在鼓裏,事後眾議院通過決議,限制特氏進一步對伊朗採取軍事行動的權力。

最諷刺的是,近日有記者在美國國務院的例行記者會上,不斷追問美方對蘇萊曼尼採取的軍事行動,到底是不是「暗殺」,當時國務院發言人強調,蘇萊曼尼是經過聯合國安理會認定的「恐怖分子」,還叫記者自行查找相關資料。一查之下,發現相關決議只是列明,蘇萊曼尼作為伊朗軍方的關鍵人物,因核問題被列為「國際制裁對象」,而非可任意擊殺的「恐怖分子」。更何況,自從伊朗跟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社會在一五年簽署核協議後,按規定聯合國相關制裁早已被撤銷,聯合國並未把有關蘇萊曼尼的決議撤回,反倒有「失職」之嫌。

說穿了,所謂蘇萊曼尼是「恐怖分子」,完全是美國人自己說了算。美國國務院早於○七年便宣布,蘇萊曼尼是支持恐怖主義的伊朗革命衞隊的主要負責人,因此把連同蘇氏在內的五名革命衞隊的高級將領認定為「恐怖分子」,同年美國財政部則把革命衞隊的分支「聖城旅」列為「恐怖組織」。很明顯,華府「定點清除」蘇萊曼尼的行動,又是美國人將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的另一個典型例子。

法律維權 枉費心機

美國繞過聯合國單獨行動,早有先例。當年美國就是以伊拉克擁有大殺傷力生化武器為由,在未獲聯合國授權下攻打對方。至於說到「受害國的自衞權」,更是可笑。總統特朗普一度言之鑿鑿地聲稱,蘇萊曼尼秘密策劃攻擊四個美國大使館,豈料不旋踵就被國防部長埃斯珀踢爆,承認相關指控沒有證據,以致特朗普不得不改口,指蘇氏要為過去在伊朗「恐怖活動」中喪生的六百多名美國人負責。

有分析指出,由於伊朗和美國均非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預料成功起訴美國的機會不大。事實是山姆大叔壓根就沒把國際刑事法院放在眼內,即使告了而且勝訴,也是枉然。國際刑事法院早前針對美國軍人在阿富汗可能觸發的戰爭罪行進行調查,明明按照規定,非成員國只要涉嫌在成員國(阿富汗是其中之一)干犯戰爭罪行,國際刑事法院便有權介入。結果華府不僅沒有配合調查,還揚言要「制裁」相關調查人員,而且說到做到,國際刑事法院一名檢察官就因此被吊銷赴美簽證。因此,伊朗人的法律「維權」行動,充其量只能再次暴露美國政府的醜陋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