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王評論:公民抗命不是違法許可證 良好品格絕非免檢控特權

上周一是二○二○年度法律年度開啟禮,公眾都翹首以待,究竟司法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庭法官,以及兩個律師團體代表對史無前例的、仍然未看到何時可以終結的七個多月的暴亂暴動有甚麼見解和對策。尤其是暴動中的區域法院、高等法院、終審法院都先後受到暴徒暴力破壞和汽油彈火攻,有高院法官被寫名於法院外牆恐嚇,是香港歷史上從未發生過的嚴重威脅法庭和法官安全、破壞司法制度的情況。

開啟禮上有四位主禮人發言,從報道的內容可見是三個正能量對一個負能量。既反映香港的言論自由、也凸顯香港法治受到蓄意扭曲的可悲。好在發言的主流仍然是正能量佔上風,邪未有勝正!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在典禮上竟指七個月以來暴亂暴動的被捕暴徒「有良好品格,代表着香港社會一大部分人。」又指「他無權置喙律政司檢控誰人的決定,但《檢控守則》提及作出檢控決定時不但取決於警方是否有足夠證據交給法庭及令被告入罪,公眾利益至為重要,因此即使證據充分,某些案件亦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奪。」戴啟思的發言明顯違反法治精神。

戴啟思個人政治立場一貫深黃並公開站在亂港派陣營,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竟然公器私用,在法律年度開啟禮上為暴徒叫屈,令人側目。完全違反應有的公道公義,也直接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唱對台戲。「不一定交法庭定奪」是擺明繞過法庭和挑戰法院、擺明人治大過法治。

首先,如馬道立在開啟禮上闡述「公義」的概念:「行使權利需有限制,即尊重他人權利。」「享用或堅持個人權利,舉例說,不能成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及財產、或使用暴力的藉口。」所以戴啟思說暴徒「有良好品格」便可不予檢控,是公然美化和包庇暴徒,難道暴徒「有良好品格」便可以有特權損害別人權利而免責?可免予檢控?

再者,戴啟思公然在開啟禮上對律政司司長叫陣,說甚麼是否檢控暴徒不只看是否有足夠證據入罪,必須考慮「公眾利益」,此言公然破壞法治精神。戴啟思需要向公眾解釋他的「公眾利益」是甚麼?全港安全被暴亂恐怖代替、全港經濟被暴亂搞垮、暴徒「攬炒」導致全港人為衰退損失上百億成千億、商戶倒閉失業減薪裁員潮一浪高過一浪,移民潮從未有過今時的高升浪等等,這些都不是戴啟思眼中要顧及和考慮的「公眾利益」嗎?都可以不追究暴徒的法律責任嗎?好在同場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也竟毫不客氣地回應:「過去一年香港動盪不休,法治等核心價值飽受衝擊。」「亂局下暴力橫行,破壞行為猖獗,這是暴徒統治而非法治。」「犯罪活動不會純粹因為犯者自以為基於某個特定或可能更崇高的原因行事,便變成不是犯罪活動。」

香港律師會會長亦在同一場合上反駁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的謬論,一針見血地指出所謂「公民抗命」並非縱火、破壞他人財物或傷人的「許可證」。律師會會長強調所有刻意違法的行為,都會削弱法治,即使與他人政見南轅北轍,但在文明社會,總不能以暴力使他人噤聲,「這是人性的基本原則。」「我們不應迫害持不同政見的人,此乃基本人性。我們切忌掉入『為了爭取自己的自由而損害他人的自由』的矛盾中」。鄭若驊亦反駁所謂「良好品格」:「若只顧個人權利而不顧及守法,人們很容易自以為是,只看重自己的權益」。其實就是極端的個人主義和自私自利而已,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今年法律年度開啟禮圍繞香港在持續七個月暴亂暴動的情況下,司法機構如何行使獨立的司法審判權?如何貫徹法治的原則?如何發揚法治的精神?如何行使司法檢控和審訊的權力?展開了少有的唇槍舌劍和經緯分明的立場及原則的「過招」,令公眾在持續暴亂的陰霾下首次聽到司法機構止暴制亂的積極回應。馬道立表示為應付過去七個月事件的大量案件,司法機構較早前已成立專責工作小組制訂計劃,研究各級法院如何以最佳方式迅速處理這些案件,包括延長開庭時間。對此,可說是遲來的春天。不過遲到好過無到!其實在海洋法系的國家早有先例,香港司法制度的始祖英國在處理二○一一年倫敦騷亂,成立特別法庭在數日內便審判完二千七百多名暴徒,很快便平息當時全國性的騷亂。香港在處理韓農違法示威也有法庭延時審訊的樣辦,很快便平亂了。今天司法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拿不出有效率的辦法處理積壓的暴亂案件。首席法官馬道立在開啟禮上已經講得很對了,現在公眾只希望早日付之實施。人人都渴望看到司法機構「徙木立信」,言出必行,重建法治香港。

王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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