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歲男大專生於去年十月分別用黑色及綠色噴漆,在港鐵何文田站對開天橋地面噴上「罷搭」及「法、罪、動、暴」字眼,他早前在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表示事後已深切反省,承諾不會重犯,建議法庭判處罰款,惟遭裁判官斷然拒絕。裁判官昨判被告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提醒被告不可再以違法行為表達訴求,強調任何人的財產及人身安全均受到法律保障。
案情顯示,去年十月二十六日晚約十一時,有途人發現被告麥卓宏蒙着面在上址噴上字句,於是報警。警員到場時,被告仍在噴字,他嘗試逃離,但隨即被制服。
警員在他的身上檢獲噴漆和面罩,警誡之下被告說:「係呀,對唔住,我用噴漆喺天橋寫咗幾隻字。」辯方早前呈上五封分別由中學及大專師長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到被告是一個好學生,品性純良和無私盡責,他亦並非反叛,而且在中學也曾擔任班會主席,「對(被告)佢嘅為人有絕對的信任」。
另外,二十二歲地盤技工陳振傑,被指於去年十月一日在屯門V City商場對面管有一把刀鋒長三厘米的迷你刀。陳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在屯門法院受審後,被裁定表證成立,陳不自辯,也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陳詞指涉案小刀不屬攻擊性武器,法庭應判陳無罪,案件押後至二月七日裁決。
警員林家成供稱,當日他與同袍巡經現場時,看見陳戴上風鏡、帽和面巾,踩單車由小路轉出,陳看見林等人後即低頭加速,林起疑下截停陳,並在陳的背包內搜獲鎅刀等物,又發現涉案小刀扣在背包肩帶上,於是拘捕陳,陳在警誡下說:「背囊把刀仔係六、七年前喺淘寶用約一百蚊買袋時附送嘅,用嚟裝飾用,把鎅刀係用嚟做舞台劇嘅工具。」案件編號:KCCC 2768,TMCC 195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