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地鴻爪:律師為何分兩陣營

香港雖然回歸二十二年,但很多制度上仍然是承襲港英時代架構,若說街道名還保留殖民地色彩,是為了代表文化及歷史保存,但其他重要的機制依然跟隨英國人的一套,就難免令人懷疑動機。例子舉之不盡,單是所謂三權分立,司法竟然可以凌駕立法及行政,造成制度上的衝突,增加深層次矛盾。

有一點是普通市民不太會留意,便是法律專業上的楚河漢界,律師只是這個專業的統稱,實際上分成兩大陣營,一種就是俗稱事務律師,英文叫solicitor,另外一種便是大律師,英文是barrister,只有大律師需要及可以戴假髮上庭。事務律師的公會叫香港律師會,大律師的公會叫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律師與事務律師雖然職業同屬律師,但職能及責任上各有不同,事務律師可以受聘、個人經營律師樓或是與人合夥;而大律師永遠只是個體戶,頂多是與人合租地方作辦公室,影視作品上經常有扮演大律師的角色對白稱自己有律師樓,實在令人失笑。

大律師工作主要是打官司及給予法律意見,事務律師則是一般法律事務都可以處理,但到法庭打官司則只限於區域法院或下級法院,在高等法院基本上是沒有發言權,需要代顧客聘請大律師上庭,而大律師本身不能直接與顧客交易或開會,一定要有事務律師委託及出席,自負盈虧可以說是件工制。獨立聘請大律師肯定會增加當事人負擔,所以久不久便有建議取消律師分類,但業界總是理由多多,最後不了了之。

兩大陣營南轅北轍,在政治事件表態經常有分歧,最明顯便是在反修例風波的立場,大律師公會被指漠視暴徒違法行為,導致前副主席因為立場問題而辭職,律師會會長彭韻僖則表示法治的基本概念是守法,無論目標有多崇高及遠大,都不能無視法紀。兩大陣營的分野又豈止一頂假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