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顏色的偏好

大概從反修例風波開始,香港人逐漸偏向顏色先行,以事件當事人的顏色來分辨對錯好壞,不再以事件行為是否合乎規則法律、道德標準去決定。例如有人在街上打鬥,過往的習慣是先制止衝突雙方的傷害性行為,聽兩方面的解釋然後判斷誰對誰錯。如果旁觀者分辨了是非後,事件還未能解決,就只好報警,交由警方處理。警方或口頭勸喻,或警告,如果都不奏效,則把當事人帶返警署落案,作出檢控,交由法庭判斷誰是誰非。

又或者在街上看見有人犯罪,例如有誰破壞公物、損毀私人財物、乘搭港鐵逃票,過去是大家利用公民逮捕權,阻止犯罪者逃脫,然後通知警方到來,讓警察按案情嚴重性,決定是否拘捕,把犯罪者繩之以法。

可惜自從反修例風波後,老皇曆再行不通了。街上起衝突,不但沒有人上前阻止,反而是先問對方是甚麼顏色,是黃是藍?如果顏色與自己相同,就代表正義,顏色相異就代表邪惡。只要自己一方人多,便大班人湧前,向對方拳打腳踢,揮動手中可用武器,把對方打到血肉模糊、不省人事。其他志同道合的「旁觀者」還紛紛打傘,把傷害別人的行為遮掩,不讓旁邊的傳媒拍攝到施暴者的樣貌。這種不用審訊執行私刑的暴行,美其名曰「私了」。

同樣是街上看見有人打破商舖的櫥窗玻璃、打爛天花高處的監控錄影鏡頭、甚至拋擲汽油彈縱火,又或者港鐵逃票,明明都是發生罪案,破壞別人財產,不但旁人不出手阻止,只要是自己認同顏色的一派所為,更加一齊掩護,阻止到場的警察執行職務,協助犯罪者逃走。這些「旁觀者」種種掩護犯罪者、阻止警察執行職務、協助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嚴格來說性質其實是共犯,協助、教唆,應該也是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只不過執法人員為了縮小打擊面輕易放過,並不表示這種不問行為對錯、只關心犯罪者是否自己認同顏色的心態正確。

我對顏色沒有特殊愛好,相識朋友之中,偏黃偏藍的都有,我都尊重不同看法,不會排斥,各是其是、各非其非好了。顏色的選擇是個人喜好和識見,無謂爭論,有如宗教信仰,有人信天主教,有人信基督教,也有人信道信佛。只要當事人感覺良好,咱們旁人不應嘵舌。

近月來出現太多因為顏色分野而縱容犯罪、協助罪犯擺脫法律責任的行為,長此下去會鼓勵整體社會暴力增加、市民有法不依、漠視法律。近日警方拘捕的破壞公物黑衣人,中學生愈來愈多,是否與只問顏色、不論對錯的社會風氣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