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錘仔玻璃樽 理大生稱遭酷刑

【本報訊】去年九月有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警方驅散人群時截查一名報稱理工大學男生後,指在他的背囊搜出玻璃樽、打火機燃料等物。該名大學生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續審,辯方指警方在拘捕被告後對其使用酷刑,行為屬違憲,因此反對把控方所有證物呈堂作為證據。控方指要索取律政司指示才作回應,案件因此押至二月十日續審。

反對把全部證物呈堂

控罪指,二十二歲被告吳俊偉於去年九月二十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攜有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以及一把錘仔。

指遭警打眼致失意識

辯方提出反對全部控方證物的呈堂成為證據,認為需進行交替程序以處理證物,因警方在拘捕被告後涉用酷刑,而控方證物是在此過程中檢取。辯方又指,被告在警署內被一名便衣警員用長警棍打眼,致眼骨劇痛及失去意識。裁判官稱,若警方涉用酷刑,理應進行交替程序以處理相關證物。控方回應因涉及《基本法》及憲法議題,需索取律政司指示。

案件編號:WKCC 37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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