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產假延至14周刊憲 下月提交立會

【本報訊】政府在憲報刊登《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將法定產假由目前十個星期增至十四個星期,並要求僱主須在正常糧期向合資格僱員支付延長法定產假的額外產假薪酬。政府將會以報銷形式承擔建議的額外產假薪酬。據一八年統計,政府全數承擔額外產假薪酬成本為每年四億四千四百萬元。草案會於下月八日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政府爭取在今個立法會期內通過,預期明年底實施。

預計明年底實施

勞工處發言人說,法定產假由目前十個星期增加至十四個星期的額外產假薪酬,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計算,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並以每名僱員三萬六千八百廿二元為上限。發還款項將以行政措施處理,勞工處正建立一個全向僱主發還款項的機制,預計明年底實施。

根據勞工及福利局提交立法會文件指,三萬六千八百廿二元相等於每月工資五萬元的僱員在四個星期內可得的五分之四薪酬,每月工資在五萬元以下的僱員佔全港女性僱員人收約百分之九十五,上限會不時檢討,僱主不會被禁止給予僱員較高的款額。除私營機構工作的女性僱員產假額外成本由政府全數承擔外,政府外判服務承辦商、公營機構及資助機構等,可向政府要求增加撥款,用作聘請替補員工以填補額外四個星期產假所需的人手。

條例草案亦作出若干技術性修訂,包括將「流產「的定義由」懷孕廿八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廿四個星期內」,讓懷孕廿四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有權獲得產假。以及讓接受產前檢查的僱員,如出示醫生證明書以外的到診證明書,便有權獲得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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