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住屋問題多年來一直未解決,基層街坊委曲求存的狹小空間由板間房、天台屋、僭建閣樓,到近年經常被討論的「劏房」,街坊愈住愈細、愈住愈殘之餘,劏房的價格更是居高不下,逆市上升。宜居的家其實是每個人都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但在香港卻淪為市場上交易的「貨品」。政府對基層市民的困境視而不見,對民間團體的倡議充耳不聞,「急市民所急」只是句「難聽過粗口」的口號。
政府的「三年上樓承諾」早已蕩然無存,現時輪候公屋的時間已超過五年。基層住戶無奈之下惟有租住劏房,惟劏房租金不斷上升,加上等待「上樓」苦無了期,故此政府有責任為基層家庭提供租金津貼,紓緩他們的經濟壓力。建議津貼可為公屋每月租金與私人房屋市場每月租金的差額。
每當民間提及重設租務管制,政府必然辯稱其帶來的問題比能解決的更多,然而政府卻沒有為私營租務市場的租戶提供保障,例如設立平衡租戶及業主權益的租務管制方案。租務管制可有多方向及多層次,當中租住權可包括租約期、續租期、租務糾紛處理等;租金管制可包括租金制訂機制、租金調整幅度等。另外,政府亦可考慮給予維修資助或稅務優惠等,提供誘因鼓勵業主將單位以低於市價租予輪候公屋三年或以上的租戶。
劏房水電費昂貴,街坊每月開支由數百元至上千元不等,其主要原因是劏房業主濫收住戶費用以賺取最大利潤。現時水務署並無針對性的措施打擊業主濫收水費,而政府亦沒有法例保障租戶被濫收電費,劏房街坊只能任由業主「撳住搶」。所以政府理應立法打擊濫收水電費情況,另外政府亦應為劏房街坊提供能源津貼,直接令劏房租戶受惠。
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表明「適足住屋權」的標準決不只限於四面有牆壁和頭上有屋頂的住處,或完全以商品視之,而應視為安全、和平和有尊嚴地居於某處的權利。政府應以「適足住屋權」作為房屋政策目標,確立適用於香港的基本居住標準,並制訂相關政策及達致標準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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