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規定,總選舉事務主任不得在提出選舉呈請限期屆滿前,或相關選舉呈請獲處置前,向所涉選區或選舉界別候選人發放任何資助,有關安排畀各黨派議員炮轟多年,大呻畀人拖住一大筆錢冇得找數同幫補吓,直到尋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法例修訂,終透露有意取消暫緩發放資助直至相關選舉呈請獲處置嘅做法。
當局於文件中以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為例,指合共七十四宗合資格資助申請中,有二十七宗因三個地方選區選舉結果所提出選舉呈請而須暫緩發放資助,佔全部申請嘅百分之三十六,涉及款項共一千七百萬元,另又承認類似情況,亦出現喺舊年三月同十一月嘅立法會補選。
此外,當局又建議以二○一七年至二○二○年間預計累積通脹率為基礎,調整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資助計劃資助額,由現時每票十四元增至十五元,而五大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選舉嘅選舉開支限額亦相應作調整,當中各有九席嘅新界東同新界西直選,選舉開支增至三百三十二萬六千元,香港島為二百六十六萬一千元,九龍東及九龍西則略低於二百萬元;當局希望建議嘅候選人資助額及選舉開支限額於明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起生效,至於取消暫緩發放資助直至相關選舉呈請獲處置嘅規定,當局會視乎議員嘅意見,打算明年初喺立法會提出法例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