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石棺藏屍案:倘證夥同犯案 三人均屬謀殺

荃灣工廈石棺藏屍案,法官昨繼續給予陪審團指引,預計陪審團今日會開始退庭商議裁決。法官指示,若陪審團肯定三名被告夥同犯案,即使他們在案中扮演角色不同,各人仍需負上謀殺刑責。此外,案中三名被告互相指證對方,是法律上的「割喉式辯護」,陪審團要確認一名被告指證其他被告的證供屬真實,才可憑此判其他被告有罪。另外,證供提到本案或緣於殺死死者可分到三千萬美金懸賞,法官指動機並非謀殺罪的必要元素,若陪審團不確定被告的動機,只確定被告有意圖殺害死者或令死者受嚴重傷害,陪審團亦可裁定被告罪成。

三名被告曾祥欣(三十歲)、劉錫豪(二十四歲)及張善恒(二十七歲)被控於一六年三月四日謀殺男子張萬里,案件昨在高院續審。法官向陪審團闡釋謀殺的控罪元素,提及案中有人替死者打酒精針、對死者施用二氯甲烷(哥羅芳類近物質),兩者均是非法行為,陪審團在推敲被告有否殺死者的意圖時,應思考被告是否知道打酒精針之目的,以及二氯甲烷有何作用等。

以打劫銀行做例子

法官又向陪審團解釋夥同犯案的法律原則,即是兩名或以上被告有共同協議犯案,協議毋須白紙黑字,「點頭眨眼」亦可以,即使各被告在案中角色不同,但若他們有共同計劃犯案,已構成夥同犯案,因此陪審團須分析被告事發時的思想狀態。控方指三名被告有共同計劃打劫死者,法官則用三人打劫銀行做例子,稱若其中一名劫匪在打劫中途用刀插死銀行保安員,若另外兩名同黨預見此情況真確可能發生的話,另外兩名同黨亦需負上謀殺罪責。

本案三名被告均有出庭自辯,他們為自己的行為開脫解釋外,同時互相頂證對方,例如曾祥欣稱他在劉錫豪威迫下才對死者打酒精針,曾稱劉用沾有二氯甲烷的毛巾掩死者口鼻;劉稱掩死者口鼻的是張善恒;張稱掩死者口鼻的是劉,打酒精針的是曾,事發時他見劉與死者大打出手,他拉開死者而已。

法官指,法律上稱其為「割喉式辯護」,若陪審團信納被告為自己開脫的證供可能屬真實,基於合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應判被告無罪;至於各被告指證其餘被告的證供,陪審團必須肯定屬真實,才能憑此來判其餘被告有罪。

案件編號:HCCC 45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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