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大媽唱歌賣藝,收取打賞,究竟有否觸犯法例?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行乞」的定義是對方作出某些行為,並向當事人索款,但大媽在公園唱歌,若沒有主動索錢,而是觀眾自願給予,行為等同打賞,而金額又只是「隨緣樂助」,難以「行乞」罪檢控;除非唱歌大媽是以內地旅客身份來港,過程中涉及收取金錢,才可以違反逗留條件檢控。
過去三年,屯門公園內因噪音而成功檢控的案件只有兩宗。因目前《遊樂場規例》需使用公園的市民作證,但證人往往怕麻煩,致大媽肆無忌憚繼續唱歌,陸贊成盡快修例,令職員亦可以作為證人,加速舉證、檢控及判罰下,相信可立竿見影,減少噪音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