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新訂誘識罪 助警捉孌童者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建議包括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防孌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進行誘識。法改會指有關罪行屬防患於未然、用於性罪行發生之前。而為有效調查案件,法改會亦建議引入「假裝少年人」條文,讓警務人員可假扮兒童與誘識者通訊、在兒童實際上被性侵前,捉拿誘識者。

對於建議新訂誘識罪,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同意現時本港法律在此方面「幾真空」,指有孌童癖等人士嘗試製造機會認識少年人爭取信任,而其目的是進行非法性行為,該罪行可讓警方及早介入。

建議合法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

張指法改會亦不希望矯枉過正,有關罪行的元素,包括涉案人及兒童必須有最少兩次交往,亦要證明涉案人知悉受害人低於十六歲,然而如果有人明知對方是十六歲以下,仍以互聯網或手機等以性為目的誘識對方,則屬罪行,指屆時家長如發現子女與他人網上的對話「不太簡單」,可報警再由警方作出相關判斷。

法改會又建議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十六歲;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無分性別,但應分為涉及十三歲以下及十六歲以下兒童兩類。至於十三歲至未滿十六歲人士之間,經同意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應繼續定為刑事罪行,但控方有檢控酌情權。張達明指,酌情權是針對青少年之間相戀情況,如他們之間有發生性行為但當中不涉性剝削,現行處理是傾向不正式檢控,法改會亦傾向保持做法。法改會其他建議包括改革亂倫罪至涵蓋屬血親的伯、叔父母、舅、姑丈母及其甥姪,以及領養父母,但不應涵蓋繼父母及寄養父母;新訂一項對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現有獸交罪應由「與動物性交罪」所取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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