隸屬鑑證科的休班警長在臨近退休前被捲入一宗非禮案,他於今年五月晚乘搭小巴時,疑趁前座十七歲少女在車上打瞌睡,期間涉嫌將手伸前「胸襲」少女,他事後被控非禮罪及否認控罪,案件經過受審後,西九龍法院昨有裁決。裁判官雖然認為警長的證供不盡不實,但女事主在講述何時睡醒時,證供前後不一,加上控方未能證明觸碰少女的是被告的手,案情存有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五十四歲被告林忠榕於今年五月三日,在一輛駛經荃灣青山公路的小巴上,非禮女事主X。
裁判官指,被告自辯時曾稱當日飲了酒,在車上睡着了,不知道有否觸碰事主,他既沒承認,也沒否認,其態度迴避。此外,被告聲稱當時不知道是誰指控他非禮,連車上有多少名女性也不清楚。裁判官認為以被告的背景,他理應知道車上乘客是對他有力的證人,故裁判官雖接納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品格,但他談及小巴內的事情時,說法明顯不盡不實。
惟裁判官指,女事主的書面供詞和庭上口供有出入,在她何時被驚醒一事存在分歧。此外,事主供稱遭人用手摸胸,但是她其實看不到過程,而控方在主問和覆問時,均沒有證供論述事主何以會判斷摸她的是人手,而非其他物件,故裁判官雖裁定女事主是可信的證人,但其可靠性存疑,故判被告無罪。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當晚約十一時與家人乘小巴由佐敦前往屯門時,坐在小巴單人座的第一行,並在途上睡着了。行車期間,她感到有人摸其左邊胸側兩至三次,她驚醒並望向身後,與被告對視近一秒。事主隨後離座向父母投訴遭人摸胸,其父遂質問被告:「做咩摸我女?」被告則重複表示是否有所誤會,更欲趁小巴到站起身下車,惟遭事主父親阻礙並報警處理。期間事主聽到被告在電話中說:「我飲醉咗酒,唔知發生咩事。」
案件編號:WKCC 29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