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姑息養奸 後患無窮

治亂世,用重典,這是筆者認為止暴制亂必須有的態度,港府平暴要強硬,過後的施政則盡可能寬軟,主動化解中港矛盾、重建警民關係等,這些論調過去幾天已有提及。昨日的《年輕無罪 犯法有理》一文頗引起一些回響,有讀者認為筆者仇視年輕人,有讀者認為政府責任比年輕人大。

必須強調,筆者並不仇視年輕人,筆者仇視的是那些為了達到一己政治目的,以違法暴力手段破壞社會和將別人滅聲的廢青。而政府在反修例暴亂一役之無能、無恥,筆者過去經常撰文譴責,在此不贅。為何筆者認為十八歲以下的暴徒不應得到特赦,不能只登記身份便不追究,是因為事實屢屢證明,沒有受過深刻教訓,年輕人不會知錯,只會不斷以身試法。事實上,不少被捕的年輕暴徒獲得保釋後,施即再上街再做暴徒再被捕,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正是「禁而不止則刑罰侮」的最佳例證。

現行法例下,少年犯已受到很大程度的保護,他們的懲罰往往以教導教化為主,例如被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感化院,或對其父母或監護人判以監護令等。筆者堅持當局必須依法起訴未成年暴徒,並不等於置他們於死地,而是讓他們知道犯法必有後果,改過自新。現在當局的做法是盲目縱容,中學生由校長帶走了事,人們不知道學校會否作出懲罰,不知道家長會否加強監管,要是校長繼續將犯罪行為美化成「違法達義」、「對社會關心」,中學生會否再次走上街做暴徒,繼續打砸搶燒,大家心中有數。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早前受訪,談及對反修例被捕人士及法治的一些看法,筆者覺得有一定參考價值。他說,示威者的行為明顯犯法,毋庸置疑是「罪犯」,必須接受法律制裁;但法庭可因應個別情況,在判案量刑時對被告施以同情心。要是連走法律的程序也省掉,一味姑息養奸,後患無窮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