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而不止刑罰侮 蒙面暴徒照上街

「求而不得,則威日損;禁而不止,則刑罰侮;令而不行,則下凌上。」《禁蒙面法》實施一個月,暴亂不但未有止息,反而愈演愈烈,每星期都有大批黑衣蒙面暴徒上街打砸搶燒,昨日暴徒更發起「七區行街」,到處大肆破壞,瘋狂「私了」。事實證明,港府一味綏靖投降,止暴制亂無心無力,法律被人藐視,禁令形同一紙空文,香港淪為罪惡淵藪,說到底是咎由自取。

被捕人數 少得可憐

港府在反修例暴亂爆發四個月後才引用《緊急法》頒布《禁蒙面法》,本已姍姍來遲,結果甫實施即爆出前所未見的暴力破壞,暴徒名正言順將暴力升級,將香港攪得周天寒徹。單是這兩日,蒙面暴徒在港九新界投擲汽油彈、擺放土製炸彈、打砸店舖、「私了」市民,連新華社都遭殃,昨日更有區議員被咬甩耳朵繼而激起連場血鬥。事實擺在眼前,港府以為《禁蒙面法》能夠止暴制亂,顯然只是一廂情願。

數字最能說明問題。上月五日至同月二十四日,即實施禁令首二十日,一百九十八人涉嫌違反《禁蒙面法》被警方拘捕,被捕者每日不足十人,真正落案起訴更只有寥寥二十人。相對於每次暴亂都有成千上萬的蒙面暴徒上街,被捕人數所佔比例小得可憐,禁令連(手爪)痕也做不到,遑論平息暴亂。正如學者指出,《禁蒙面法》最高罰則不過入獄一年及罰款二萬五千元,暴動罪最高則可被判監禁十年,哪條法例阻嚇力更大清楚不過,與其執着於禁止蒙面與否,不如將暴徒一律控以暴動罪。

禁令之所以淪為廢紙,說穿了是執政者的問題。毛澤東說過,「戰略上藐視敵人,戰術上重視敵人」,偏偏林鄭政府反其道而行,在暴亂不久即擺出投降姿態,既無戰略更無戰術,暴徒圍政總、圍警總都不發一言,卒之壯大了暴徒的膽。更不堪的是,《禁蒙面法》甫一實施,林鄭即忙不迭向暴徒及反對派大派「定心丸」,揚言現時並非緊急狀態,無計劃再藉《緊急法》頒布其他法例。行軍作戰最忌被人參透虛實,港府卻自揭底牌,無異於說明禁令只是虛晃一槍。

可以看見,儘管中央三令五申止暴制亂,但由政府高官到部門首長再到公務員皆當成耳邊風,十八萬公僕之中,只有三萬警員苦苦支撐,事倍功半就是必然結果。最令人側目的是,有公務員和紀律部隊人員知法犯法,自己也充當暴徒,不僅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助理文書主任涉非法集會被捕,消防處更是縱暴「重災區」,日前有消防員涉嫌違反《禁蒙面法》及襲警等罪名被捕,又有九十名消防員在網上發布不當言論受查,簡直烏煙瘴氣。至於遍布十八區的連儂牆引發無數血案,有權執法的食環署和地政總署一直置若罔聞,地政總署反而對中資銀行以圍板自保加以「追殺」,極速要求拆除,黑白顛倒,助紂為虐,香港之敗正是由官邪也!

法律武器 形同虛設

更須指出,律政司最近頻頻申請禁制令禁這禁那,先是禁制網民將警員及其家屬「起底」,繼而禁止網民發布煽動暴力言論,證明止暴制亂的法律武器不少,卻遲遲不出手,拖到現在才出手,可謂咄咄怪事。所有反動力量必須消滅於萌芽狀態,一旦坐大了就難以收拾,觀乎《禁蒙面法》形同虛設,這些禁制令能有例外嗎?

事實上,《緊急法》還有很大的應用空間,本港對上一次引用是六七暴動時期,當時港英政府頒布多項緊急法令平息暴亂,包括禁止遊行集會和示威抗議、禁止非法廣播、嚴禁張貼煽動性傳單、授權警方進入屋宇搜查及拘捕可疑人物等。近一些的例子,倫敦最近為了制止極端環保分子示威,引用《1986年公共秩序法》強力鎮壓,結果亂事很快便告平息,證明「治亂世,用重典」是顛撲不破的真理。英國人做得到,香港人做不到,港人治港徹底失敗,寫在牆上。

當然,中央由剛開始的錯判形勢,支持林鄭的投降路線;到一度擺出強力鎮壓姿態,又是武警演練又是傳出解放軍入城;到現在無所作為,一味蒼白無力地譴責,投鼠忌器,畏首畏尾,不僅令愛國愛港的市民失望,更被反對派和暴徒視為紙老虎。隨着愈來愈多中資銀行和商舖被毀,暴徒反中仇共的旗幟極之鮮明,中央繼續坐視不理,同姑息養奸有何二致?

說到底,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香港淪落至此,不是缺乏法律武器,不是缺乏鎮暴資源,而是缺乏有承擔、有魄力、有決心、真正效忠一國的執政者。林鄭政府根本無心止暴制亂,由高官到公僕皆身在漢營心在曹,律政司甚至為反對派提供司法保護傘。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武器根本不能發揮作用,這是「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現實,也是香港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