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 凍產 封網 限出入境 緊急法止暴須對症下藥

【本報訊】根據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如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就可訂立任何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認為,政府可研究考慮動用緊急法的其他空間,如實施戒嚴、限制如防毒面罩等示威者物資的運送、凍結某些相關人士或團體的資金提供等,亦可研究封閉煽動暴力的社交媒體及網站、限制涉及暴亂人士的出入境等,以收更佳的止暴制亂之效。

最高刑罰可囚終身

特首會同行會按《緊急法》可以訂立的規例,根據法例包括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逮捕、羈留;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管制、沒收及處置;修訂任何成文法則;及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等。坊間過去都曾有人就如何運用《緊急法》提出建議,當中包括考慮延長拘押時間,以及禁止某些討論區及即時通訊軟件號召聚眾示威等。

而根據《緊急法》訂立的規例,可就任何罪行規定任何刑罰及制裁,最高刑罰可以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但不包括死刑。如規例無規定其他刑罰,則任何人違反此法訂立的規例而被定罪,可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按法例所述,根據此法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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